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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2018年鞍山市普通干线公路改性沥青加工项目已经由辽宁省交通厅以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公路沥青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交公工发【2018】13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鞍山市公路管理处,工程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资金落实比例为1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2018年鞍山市普通干线公路改性沥青加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鞍山地区 2.2 工程规模:鞍山全地区普通干线公路改性沥青加工 2.3 投资额:800.0 万元 2.4 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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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标范围:鞍山全地区普通干线公路改性沥青加工(详见招标文件) 2.6 工期要求:2018年07月30日开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计划工期154 天。 2.7 质量要求: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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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
资格
,对项目经理的具体要求: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至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资格其他条件: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沥青产品的生产或加工业务须包含在其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许可范围内 。 2投标人需具备(自有)基质沥青现场储备5000吨(含)以上的能力,改性沥青现场储备1000吨(含)以上的能力。 3投标人需具备(自有)改性沥青每小时40吨(含)以上的总加工能力。 4投标人需提供近一年(2017年6月1日至今)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其改性沥青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资质复印件,检测结果为合格。 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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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7月03日至2018年07月0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到抚顺诚成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1-1号,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售价¥500.0元每标段。售后不退。 4.3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出示以下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报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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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报名 | |||||||||||||||||||||||||||||
5.1 购买招标文件等同报名,无其他报名手续。 | |||||||||||||||||||||||||||||
6.投标保证金 | |||||||||||||||||||||||||||||
6.1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与缴纳 需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60000.0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均须在开标前完成。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有关凭证。投标文件中未附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有关凭证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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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文件的递交 | |||||||||||||||||||||||||||||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07月24日13:30将投标文件递交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224开标室。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地点为拟定,请关注本次招标文件及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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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鞍山市政府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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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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